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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青少年发展捐助中心捐助管理细则


 

双击自动滚屏 时间:2006-10-31 16:07:52


关于印发《铁路青少年发展捐助中心捐助管理细则》通知
部属各单位团委、理事单位:
铁路青少年发展捐助中心捐助管理细则》经铁路青少年发展捐助中心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铁路青少年发展捐助中心捐助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铁路青少年发展捐助中心(以下称铁路捐助中心)的宗旨是:接受海内外团体、人士的捐赠和赞助,致力于改善和提高铁路特别是边远地区青少年素质,兴办青少年教育、科技、文化等事业,为青年支边、学习、就业等提供帮助;建设青少年服务网络;组织铁路青少年国际交流。为推动这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铁路捐助中心是铁道部和民政部审批登记的非营利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 铁路捐助中心资助项目:
    (一)建设服务网络,开发服务项目,兴办青少年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福利事业。组织和资助青年志愿者支边活动;建设青少年活动场所,青少年网站和热线,为边远铁路沿线教育提供服务和资助,开展和资助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活动。
    (二)支持青年服务铁路中心工作,广泛开展青年创新、创效、创业、成才等活动,为培养青年人才提供支持和服务
    (三)帮贫济困,为贫困家庭青少年就学、就业、创业提供资助;为贫困青少年提供这些服务的项目给予资助;为青少年维权者、法律援助者、为民义务奉献者、见义勇为者提供援助。
    (四)奖励铁路青少年优秀人才及为铁路青少年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组织铁路青少年国际交流。
    (五)其他符合铁路捐助中心宗旨的项目。
    第四条 铁路捐助中心实施捐助活动,须逐步建立服务网络,培育工作系统,建立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工作人员队伍。
    第五条  开展公益活动,必须严格管理,照章办事,规范运作,赏罚分明,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六条  管理和捐助工作要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定期接受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提高铁路捐助中心捐助工作的透明度。
 
第二章 铁路捐助中心的基金管理

第一节 基金的筹集

    第七条  铁路捐助中心在海内外向赞成铁路捐助中心宗旨的团体、人士募捐,接受捐赠和赞助。
    第八条  筹集资金必须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杜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第九条  采取有奖募捐形式筹资和到香港、澳门地区及国外募捐,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凡以铁路捐助中心名义组织义卖、义演、义拍等方式为铁路捐助中心筹资的,须经铁路捐助中心批准,在双方签署合作协议并颁发赞助铁路捐助中心资助项目的义卖、义演、义拍活动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铁路捐助中心接受捐款、捐物,均须履行捐赠手续,开具收据。根据实际情况,捐、受双方可就捐赠事宜签署《捐赠协议书》。对受铁路捐助中心委托承担集中收缴捐款的单位或募捐人员,所筹捐款,不得截存或直接安排救助,须全额上缴。铁路捐助中心依据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有关规定按一定比例为其拨发工作经费,用于筹集捐款过程中的必要开支(公关、策划、宣传、广告、印刷、办公、劳务、奖励等)。
    第十二条 向铁路捐助中心捐款多少不限。对捐款数额较大且捐赠者有要求的,可按捐赠者意愿在铁路捐助中心基金中设立专项基金。在铁路捐助中心基金中设立专项基金的,其基数不应少于30万元人民币(外币等值)。
 
第二节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受委托承担集中收缴捐款的单位,须按照铁路捐助中心的规定对所募资金进行严格、规范的管理,及时向铁路捐助中心缴解。捐助中心要加强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铁路捐助中心对下拨的各种款项进行动态管理,应及时、全额转拨到位,严禁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对有明确使用意向的捐赠,应尊重捐赠者的意愿,但不得超出铁路捐助中心的实施范围和特定内容。
    第十六条  对铁路捐助中心接受的捐赠物资,应进行清点登记,折款入账,专人管理,严格履行出入手续。捐赠物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转赠、奖励等;对捐赠物资不能直接用于资助对象的,可以进行调换,将其转换成其他可直接用于资助的物资;也可以通过委托拍卖,将其转化为资金用于资助,但不得自行出售。
    第十七条  铁路捐助中心所获的捐赠,必须全部用于与铁路捐助中心宗旨相符的事业。

第三节 基金的增值

    第十八条  应有效地运用多种方式,使铁路捐助中心基金增值。
    第十九条 基金增值活动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二十条 基金增值可以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也可以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但购买某个企业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企业股票总额的20%。
    第二十一条 基金增值收入用于机构的业务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后,如有结余,应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四节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承担集中收缴捐款的单位开展筹资活动必须按照全路统一活动安排和有关规定,有系统、有组织地进行。
    第二十三条  凡承担资助款接转拨任务的,都应执行本办法,指定专人负责捐助工作,设立专门账户,配备固定财务人员进行管理,或委托财务部门代收代支,接受铁路捐助中心的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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